转发: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教育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纵深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的重要作用,支撑引领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9日
关于促进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区〔2019〕116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支持全省高校积极建设大学科技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支撑引领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发展功能,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发展的科技服务载体。
第三条 大学科技园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作为我省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的重要内容,大学科技园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应在我省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培育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在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同推进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发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我省高等院校的分布情况和办学特色,对全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整体谋划和合理布局,坚持统筹规划,强化分类指导,促进现有大学科技园整体功能提升,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新建一批大学科技园,加快形成多层次的大学科技园发展格局。
第六条 大学科技园建设坚持“资源集成、改革创新、开放协同、分类指导”为基本原则,以具有科研优势和学科特色的高校为依托,以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科技园区、公共社区等多元主体为支撑,按照“政府引导、学科支撑、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模式,多方共同参与建设。
第七条 鼓励高校整合拓展现有资源,盘活存量和闲置物理空间,与园区、社区等多方创新合作模式,在环高校周边建设大学科技园,以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为重心,以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制度设计为牵引,统筹布局区域空间功能结构、产业形态、交通基础设施和社会文化发展,构建科研力量、高校人才、创业空间和生活配套等要素自由流动、相融交织、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
第八条 鼓励现有大学科技园在我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分园或分支机构,加强品牌共享和服务模式输出。鼓励大学科技园通过与园区企业共建产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加强校地资源互动,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第九条 充分发挥各方优势资源,探索形成多样化、特色化的校区、园区、社区联动创新创业发展机制。鼓励高校融入当地发展,成为区域整体创新发展的主要动力源,发挥知识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的创新策源供给功能,为经济发展提供知识、技术、智力支撑。鼓励科技园区通过产业规划、企业培育、平台建设等政策支持,提供产学研合作平台,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打造集群式增长极。所在地社区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文化氛围等方面,为校区、园区发展提供公共环境支撑。
第十条 大学科技园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在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将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纳入区域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土地、项目、资金等政策的支持力度。支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商同级产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大学科技园建设规划的倾斜力度,强化土地复合利用,强化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及单位产出效益。
第十一条 依托高校要在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鼓励把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把创建省级大学科技园、国家大学科技园作为推进“双一流”和“双高”建设的重要抓手。
第三章 功能与提升
第十二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与平台,促进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推动科技、教育、经济的融通创新。
第十三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组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团队,构建创新资源与技术服务深度融合的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联合依托高校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库,定期发布目录并组织对接活动,推进科技成果与技术需求有效对接。
第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创业导师队伍,引进和培育天使投资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成立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天使投资、成果对接、创新产品展示等多类型服务,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十五条 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能,把“楚才在鄂”的人才优势转化为“楚才兴鄂”的现实生产力。大学科技园应通过成立科技实践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创业导师工作室等教学实践载体,开发设立企业管理、产品开发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创新创业课程,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教学体系,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工程实践和自主创业提供平台。
第十六条 高校创新资源应面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共享,大学科技园要综合运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手段,强化创新平台、创业空间、创业投资、科技服务等集成供给,提升管理运营能力,构建多层次、专业化、高质量服务体系;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十七条 大学科技园要紧密对接所在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深化大学科技园与城市社区的联动融合,更加高效地调动各类要素,构建科学特征明显、科技要素集聚、环境人文生态、充满创新活力的空间格局,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全区域全系统创新。
第十八条 大学科技园应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探索不同类型符合自身需求的运营方式,建立专业管理团队,打造具备技术转移、投融资和企业管理等专业的服务队伍,探索市场化运营与激励机制,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九条 大学科技园应举办常态化创新创业活动,开设创业训练营,组织项目路演、讲座论坛、创新创业赛事和投融资对接等活动,加强对周边地区创新创业活动的辐射带动,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分阶段分层次有序推进湖北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全省高校应结合学科优势和地域特色,积极筹建大学科技园,争创省级大学科技园;推动有条件的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单位,应有固定的孵化场地,具有专业的管理机构、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具有专业的孵化服务团队,构建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在孵企业应为高新技术领域创业企业。具体要求如下:
1.以具有科研优势和学科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具有边界清晰、法律关系明确、布局相对集中、总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创业苗圃、创客空间、孵化器等创业载体。
3.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具有专业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
4. 可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构建较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研发中试、检验检测、创业投资、专业咨询、创业辅导、创业活动等资源和服务。
5. 园内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产业领域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其中30%以上在孵企业拥有效知识产权,50%以上在孵企业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6. 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7. 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8. 有明确的企业入驻与退出标准,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
9. 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工作。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大学科技园的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推荐。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每年对湖北省大学科技园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对于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对绩效评价优良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各大学科技园每年定期向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变更名称、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信息,需在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市州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备案。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取消其湖北省大学科技园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应推动当地有条件的高校规划建设大学科技园,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调动高校与科技园区合作的积极性,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湖北省大学科技园。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湖北省大学科技园联席会议制度,在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推进专门领域工作。建立统分结合、综合集成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决策,协调解决大学科技园建设中的问题,省市联动、统筹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
第二十七条 大学科技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贯彻落实省促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政策,对高校科研人员转化相应科技成果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的,给予房租补贴等相应支持措施,充分释放高校院所的智力优势,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地方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鼓励高校探索成果转化新机制创新,明确尽职免责条款,激发师生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高校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鼓励高校3年内免费向园区内企业许可使用学校专利技术。鼓励高校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积极创建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建设试点,形成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水平整体提升,推动高校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评估评价。
第二十九条 支持高校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对于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在取得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科技人员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时,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经单位批准,可在国家规定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对于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允许外国留学生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将省级大学科技园纳入省级科技孵化器管理体系,根据《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落实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优惠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绩效评价优良的省级大学科技园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对推动大学科技园发展绩效显著的高校,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在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生均经费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第三十二条 定期组织省内大学科技园的培训交流活动,强化协同合作、资源共享。对建设成效突出的大学科技园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总结推广大学科技园在推动创新创业和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大学科技园工作迈上新台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生效,有效期5年。